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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86号
【颁布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2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水改旱损失补偿: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无法恢复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
  
  5.不能复垦的耕地补偿标准:分别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购买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占用其他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参照上述原则确定补偿:按使用地类的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补偿,另对地上附着物按规定补偿。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
  
  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临时用地总费用的4%另行计列,支付给用地所属县级临时用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临时用地丈量、复垦、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临时用地复垦费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 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其他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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