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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6] 72号“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当事人之一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处女岛,因此,本案在主体方面存在涉外因素,案涉裁决属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应当依据有关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从本案程序方面来看,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作出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等三被申请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5年4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民四仲字第35号裁定驳回了上述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我院法发[2005] 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内容的精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为根据,以[2005]武执字第00043-1号裁定驳回相关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从仲裁裁决本身来看,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虽然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但其在被通知参加仲裁后,即选定了仲裁员,提出了答辩意见,积极参加仲裁,该行为表明其认可了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应当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执字第00043-1号裁定的相关内容,有关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执行。 此复。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2月28日 鄂高法[2006]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展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1月28日以武中法[2005]381号文报请我院对该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审查。本案现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同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该案报请贵院审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48号新城国际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营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又称百营物业(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处女岛;办公所在地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中保集团大厦9楼901-5室。 法定代表人:施展望,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61-991号。 法定代表人:施展望,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展望,住所地香港南湾道61号华景园第一座25/FB。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04年5月31日申请人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与百营物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百营中国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2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西安嘉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嘉侨公司)为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百营物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营武汉公司)、施展望为被申请人,作出[2004]西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被申请人施展望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百营中国公司50%股权至申请人名下的相关手续;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有关百营武汉公司50%股权转让及变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至申请人名下的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四、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本裁决生效10日内办理上述裁决内容的相关变更手续,由申请人负责办理的股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合法有效;五、申请人投入的4484084元人民币,申请人承担896816.8元,被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承担3587267.2元;六、被申请人施展望对上述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五项所述金额,被申请人百营中国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给申请人。该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5年1月12日向我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