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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新农合的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心组织,全面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医改方案中农村居民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要求,一个时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原则上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兼并统筹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新农合保障体系和服务网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探索开展将同等筹资标准的城市和农村医疗保障并轨管理试点工作,城区、开发区可先行试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巩固成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全力做好集中缴费工作 各县(市)、区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调整和完善管理运行及监管机制,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县区负责、乡镇宣传、联合缴费”的筹款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筹款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和逐年惠民的特点,提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诊治疾病的经济负担,正确引导、动员农民参合。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合,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地点开展宣传动员,做到新政策、新待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型缴费方式,可采取农民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完善缴费机制,科学降低筹资成本。要大力提倡社会、集体资金为农民出资参合。要坚持民政出资为困难群体参合,保证弱势群体参合全覆盖。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做到边宣传、边收款、边登记、边办证、边征求意见,努力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2010年农民个人筹款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参合人数及参合率要稳步提高,原则上不应低于上年,不应低于国家及省、市的要求,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三、科学调整,规范和完善补偿方案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方案,借助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探索测算将年度内出生且未参合的新生儿、儿童自闭症、脑瘫等治疗及康复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意见,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同时,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的办法,2010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城区、开发区要适当提高财政配套标准。省与市、县(区)财政补助按6.5:3.5比例安排,即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其中:长春市与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的21元按1:1比例分担。要坚持推行连续缴费机制,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有效控制选择性参合,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