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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国资法规[2009]130号
【颁布时间】 2009-10-18
【实施时间】 2009-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部):
  
  
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于2009年10月13日经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意见

  
  为了提高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公开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1、省政府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2、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省政府国资委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总体情况;
  
  4、省政府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总体情况;
  
  5、所出资企业产权转让、薪酬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6、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7、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8、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9、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10、所出资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11、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12、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13、省政府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14、省政府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5、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16、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7、省政府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省政府国资委对特定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开。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其他履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公开。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下列信息,省政府国资委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3、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5、省政府国资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等国资监管活动或者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对所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公开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
  
  根据《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福建省企业厂务公开规范办法》等有关规定,应由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依法公开的信息,企业职工可依法向有关企业申请公开;企业职工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公开,省政府国资委应当告知其向有关企业申请公开。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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