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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6]115号
【颁布时间】 2006-05-10
【实施时间】 2006-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了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下级法院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培训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加强了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法官工作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初步达到了培养干部、锻炼队伍的目的。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对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流培训制度,作为法官培训的一种重要方式和培养高素质审判人才的重要途径,并把这项工作固定化,形成一项新的培训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流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目标,努力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法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目标
  
  开展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流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中青年业务骨干和有发展潜力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努力培养高层次审判人才,造就适应现代审判需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在各级人民法院形成优秀法官、职业法官和资深法官群体。
  
  三、基本原则
  
  开展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流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长期发展和短期需要相结合,在选派法官交流培训时,既要考虑培养人才的长远发展计划,又要考虑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切实针对审判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交流培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坚持为审判一线服务,分期分批选派各审判业务领域的业务骨干参加交流培训。
  
  四、组织实施
  
  开展法官交流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实施的方式,在上下两级法院之间进行,每年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选派若干名法官到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锻炼,同时从下一级人民法院选调若干名法官进行培训,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选派1~2批法官到下级法院锻炼,同时,从各高级人民法院选调1~2批法官到最高人民法院培训,每批6~8名,时间为3~6个月。
  
  参加交流培训的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发展潜力,利于培养提高。一般应有法官职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交流人员由双方法院共同管理,以接收法院为主,接收法院应对交流人员日常生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具体事项可由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处)负责。交流期间,其户口、工资、福利等关系不变,参加接收法院的党团组织活动,食宿由双方法院协商安排。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及时安排岗位,确保交流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每期交流培训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将有关情况和效果写出总结,由所在交流法院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教育培训档案,并交原工作法院登记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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