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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6]110号
【颁布时间】 2006-04-17
【实施时间】 2006-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 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办[2005] 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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