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23号
【颁布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的通知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车辆的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在联网高速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规定,按照“轴限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同时并举”的原则,补充运输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在试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
  
  二、暂取消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正常车辆计费”的规定,修订为“对超认定质量5%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及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亦按此规定执行。
  
  三、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188号)规定,在不改变现行计重收费标准、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即: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至5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05元;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10元;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40元;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1.00元。
  
  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采用中途倒装、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我市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车,首先应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就近卸载,消除违章行为;同时,对其超过认定质量的部分,暂按1.5元/吨公里再加价。
  
  四、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对超限车辆临时再加价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规定自 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0月31日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