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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市应急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建应急专家队伍,承办应急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惩工作; (二)指导专家组工作,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资料; (五)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六)及时将专家提交的预测性、预防性意见接报送有关领导; (七)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办全年经费预算,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在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将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的;及时准确为市政府提供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有效避免事件发生的;完成课题研究或在国家、省级刊物及其他权威性报刊、电视台或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应急管理相关研讨文章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市应急办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专家组活动,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自解聘之日起1个月内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应急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组建相关应急专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