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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09]20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遵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日前的部署,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市的工矿商贸领域,组织开展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为重点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对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有关政策,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合法规范地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四、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和市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市编办[2006]19号)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各级安监和卫生部门要迅速完成职能划转,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吴新雄省长在省安委会2009年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提出的“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的经费和装备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安全监管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针对职业安全健康职能划转安监局的实际,设立机构、增加编制,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卫生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认定的承担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卫生部门通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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