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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北京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北京市音像制品分销行业协会、各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和《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31日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登记、换证工作。2009年7月31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工作联席会议及后续工作安排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和文化局进行协调交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新闻出版局。
  
  经研究,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从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集中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同步开展各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其中零售、出租单位由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
  
  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始,到2009年12月15日前为集中办理时间。
  
  三、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这次集中审核登记换证所需报送的材料,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公告》要求执行,所需表格和填报要求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
  
  四、由于特殊原因需暂缓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请于2009年12月30日前书面向审核部门申请。原北京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自行作废。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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