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09]20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各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不能形成决议或对执行有关会议决议意见分歧较大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四、其它事项
  
  (一)关于建设项目收费。凡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收费(包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评估、认证费用),暂按原标准原办法执行。今后要过渡为一次性或分阶段收费。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改办、市监察局、市政务大厅,按照阳光刚性的原则,报请上级制定收费单位统一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办法”,除政策规定减免之外,其它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统一在政务大厅一次性或分阶段缴纳,再由市财政负责及时划转到各相关单位。
  
  (二)关于“项目审批专用章”。为了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都应刻制“项目审批专用章”,今后除上报事项以外,在市本级及以下辖区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一律使用“项目审批专用章”。
  
  (三)关于“以块集中办证、项目搭车准入”办法。今后对进入园区和主城区内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地震安评、环境评价、绿线规划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的审批,应逐步向“以块集中办证、项目搭车准入”的办法过渡,尽快取消逐个单项审批的做法,有效提高事项的办理速度。各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准备。
  
  (四)关于减少申请资料。凡前一个环节审核时已索取过的相关文件,下一道审核环节不再负责复核把关;对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平、立、剖、施工图,部门审核哪个环节就要求申请人上报哪个环节的设计图,不能随意增加、扩大审核材料内容和重复上报。
  
  五、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
  
  (二)分工负责制度。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三)服务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作出主动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并联审批服务承诺,并严格履行承诺。
  
  (四)协调运行制度。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牵头,主要审批部门、招商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首席代表或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主任组成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小组,协调处理并联审批的相关问题,为方便相关审批部门参加并联审批,迅速、及时地协调解决问题,各类审图、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政务大厅进行。
  
  (五)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的效能监督工作由市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重点对应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和环节,而拒不进入的;已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又在大厅以外进行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的;未经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审定而擅自变更办事指南内容的;违反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政务大厅会议决议的;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或应收费而未收的;拒绝审批信息共享的,以及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批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