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09]20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该部门(委托机关,下同)委派的首席代表(被委托人,下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三条 涉及需报省级(含省级机关)以上部门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初审职权。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设立2名首席代表,并分别确定为A、B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C角,在B角因故离岗时,履行B角职责。
  
  A角由该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派驻市政务大厅担任带班领导,按照权限,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许可业务或委托许可。
  
  B角和C角由该部门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按照本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许可业务。
  
  第五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按规定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首席代表对本部门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许可、发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签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首席代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承办、许可、反馈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对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入驻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首席代表负责做好与有关许可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务大厅窗口和本部门有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最终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首席代表依法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依法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或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首席代表报告部门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在市政务大厅现场办公,做出决定。
  
  第十条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告知承诺、综合受理、并联许可、网上许可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实行委派制,由派出部门提出首席代表拟任人选,报市政府批准。由派出部门下达行政委托书(详见附件)的形式委派。
  
  第十二条 派出部门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首席代表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落实不力的,按照《大同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原派出部门要及时予以另行委派。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