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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海商法。从法理上分析,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的相对性,其对托运人不负合同违约责任。只有当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只负侵权赔偿责任。《货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负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否则负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就是这种意见,因此,在同一次事故受损的其他货主荣宁公司主张权利时,认定“荣宁公司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运单上载明的相关条款对荣宁公司没有约束力。荣宁公司对货损造成没有过错,其对本案货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院审委会讨论一致倾向上述第一种意见。鉴于此问题涉及法律适用,故决定向贵院请示,请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