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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6]民四他字第4号
【颁布时间】 2006-03-07
【实施时间】 2006-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

[接上页]

  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生产协议》与迈可达公司据以起诉的2002年10月1日和2002年12月24日就支付货款达成的两份协议之间的关系。《生产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云中漫步公司的付款义务,但在第十七条“赔偿”的约定中,仅约定了迈可达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云中漫步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因此,《生产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赔偿事由。《生产协议》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对于云中漫步公司支付货款的数额、方式、利息等达成了协议,两份协议源于《生产协议》,但一经达成就独立于《生产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还款合同法律关系,且双方已实际部分履行。在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双万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其次,关于生效裁定的既判力问题。迈可达公司的前二次诉讼是基于《生产协议》所形成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而提起的,当然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迈可达公司的本次诉讼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受理。
  
  再次,关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还款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前提下,应当以接受货币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迈可达公司为接受货币给付一方,因此应当以迈可达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云中漫步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
  
  三、我院的处理意见
  
  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迈可达公司和云中漫步公司《生产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争议应进行调解,所有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提交仲裁。本案中,迈可达公司和云中漫步公司就《生产协议》履行的货款支付问题于2002年达成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书,上述债权债务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书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生产协议》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已通过协商解决,无需进行调解和提交仲裁。债权债务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书的达成,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由原来的《生产协议》法律关系变更为欠款法律关系,新形成的欠款法律关系不受原《生产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在新的欠款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迈可达公司前两次诉讼是基于《生产协议》法律关系提起的,而本次诉讼是欠款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行使与上述两个案件的裁决书并不矛盾。综上,云中漫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将处理意见及有关案件材料报你院,请审查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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