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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09]20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
  
  (五)不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六)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态度恶劣,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的;
  
  (七)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滥施审批的;
  
  (八)对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符合规定的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九)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十)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接受相对人贿赂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十一)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的;
  
  (十三)随意否决投资项目的;
  
  (十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违规强制性组织资格考试培训的;
  
  (十五)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后续监管措施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借行政审批之机向相对人提出购买商品、订阅报刊、接受有偿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加入协会学会等要求的;
  
  (十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县(区)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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