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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三条 T型广告牌设置期限为1-8年,其他广告牌设置期一般为1-5年,户外广告画面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须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画面在设置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属设施超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到期后的5日内予以拆除,属户外广告画面超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到期后的5日内以公益广告覆盖,费用在被许可人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设置于建(构)筑物顶端的户外广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经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与安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汛期、台风雷暴季节前,应当进行相关安全性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外广告设置人或者广告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同一路段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十五条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空置期不得超过10日,期满未有广告客户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画面脱色、破损、陈旧、闲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未在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广告画面进行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的,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多除少补的原则先行利用被许可人缴交的保证金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翻新、拆除或者予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许可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属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未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式样、规格、设计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画面和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期满后不申请延期又不按时拆除,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未经许可设置,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施行的《韶关市区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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