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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保证司法警察所需经费的落实。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司法警察装备、训练、防护、卫生、通讯器材等经费的落实。要下决心改变警用装备设施短缺落后的现状,尽快配齐各级法警队的警用装备,建设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和固定刑场。装备设施的先进程度要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的需要,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条件,尽最大努力提高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现代化。 (二十二)解决好司法警察职级晋升难问题。要把司法警察的职级数纳入全院干部职级系列,统筹考虑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问题。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政委),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支队的支队长(政委),配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总队的总队长(政委),配备正处级以上干部。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司法警察,优先考虑晋职、晋级。 (二十三)落实司法警察的有关待遇。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定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特殊津贴;要主动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解决司法警察的家庭和生活困难,着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