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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监狱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经济案件进行专案审计。 (十)劳动保障处。负责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生产关键要害岗位和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审批工资及津补贴统发事项;指导职工培训、考核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负责留场(厂)就业人员管理。 (十一)行政装备处。负责局机关、指导省属监狱公务车辆、备勤用房、房改工作、民警食堂等行政装备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物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公务接待、机关内保等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省属监狱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本级财务管理。 (十二)劳动改造与安全生产监管处。拟订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协调监狱和监狱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节能环保、防汛抗旱与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监狱和监狱企业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十三)信息技术处。拟订信息化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负责信息化建设应用软件和硬件设施的技术选型、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信息资源库建设,协调网络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局机关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编制177名(含用于到省东联集团公司重要岗位兼职人员的25名专项编制),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