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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4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管理,严格依法采购
  
  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发展要求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领域,将涉及支农、教育、公益、民生等更多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要严格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与采购分离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采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要加强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集采机构,并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设定机构内部岗位,其从业人员应满足采购代理业务的需要,严格禁止监督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人员混岗。不具备条件设立集采机构的区县人民政府,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委托我市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并报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的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审批事项,由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及其产品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采购单位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采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组织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或与社会代理机构联名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职责明确、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格局。
  
  三、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规模和质量,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衔接工作,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变更预算的,要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效益与效率的统一。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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