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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并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八、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各机关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建立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有效衔接,并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经费和改善执法条件。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提供协助和配合,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形成法律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诉讼活动中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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