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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采用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停车行为 (一)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逐步调整停车价格政策。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路外社会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试行地段差别收费制度。对于中心城区繁华地段,逐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调节停车行为;对“停车+换乘”配套的停车场,实行低收费。 五、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注重引导、方便车辆、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建设全市、区域、公共停车场在内的三级引导系统,提高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率。建立资料完整、信息共享、管理科学的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人防系统等进行对接。 六、加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部门在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消防栓30米范围内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带。在路外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道路宽度及交通状况,合理规划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带,但其应随着附近公共停车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取消。同时,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及高峰时段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带,以调节交通流量。 七、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以切实加强对我市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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