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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其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1 年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海关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开拓新兴市场□培育自主品牌□发展境外营销网络□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基地□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轻纺 年主要贸易指标完成情况 贸易额(万元美元) 其中:进口额 出口额 同比增量(万美元) 同比增长(%) 年企业用于促进外贸增长方面的主要投资情况 年项目实施主要效果 申请支持金额合计(上限为人民币150万元)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公章) (公章) 备注:企业投资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可另附材料说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保证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规、有效,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我单位承诺保证不出现任何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相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