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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09]13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由被拆迁户拆除房屋,拆除标准为四墙落地。拆除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8元。
  
  第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线电视(每户100元)、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符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拆除临时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石政文审[2007年027号])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或宅基地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安置。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条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经高新区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分两种: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市场价每平方米为3030元;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先挑先得,一户一个,挑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安置面积标准以宅基地面积确定。每块宅基地只算一户,不能分户,具体安置标准为:
  
  (一)安置指标为宅基地面积的14倍,最高为280平方米。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指标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指标部分按安置价与市场价之差补偿。
  
  (二)宅基地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50元。
  
  (三)每户最多实物安置两套住房(具体区位、交房时间以拆迁公告为准),剩余安置指标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只选择一套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
  
  被拆迁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拆迁人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1+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增加比例)。
  
  第二十三条 如果被拆迁户住房紧张,人均安置指标不足35平方米且没有在村多层住宅小区购房的,本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足人均35平方米安置指标。人口基数为本户现有人口中户口一直在本村的集体农转非时在册农业人口及配偶、子女(上学、服兵役期间视同户口在村)。
  
  第二十四条 过渡费以安置房面积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的以货币补偿安置指标为基数,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安置的以实物安置指标为基数,自被拆迁房屋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再另加3个月计发过渡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拆迁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奖励和搬家费标准:
  
  (一)在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的,每户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时间及奖励标准以拆迁公告规定为准)。
  
  (二)被拆迁人结算后即安排现房的每户给予1000元搬家费,结算后不能兑现现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搬家费。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由拆迁人呈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高新区辖区旧村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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