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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并专款专用。在办理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将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园林管理局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拒不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征收管理配合工作。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后,涉及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