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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业及同行业状况、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使用情况;
  
  (二)拟发行债券基本要素:发行对象、期限、时间、方式,债券种类、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等;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分析,包括债券市场环境,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效益预测,与其它融资方式的优劣对比分析,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预案。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非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企业债券发行的决定权限如下:
  
  (一)企业发行债券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其债券发行由市国资委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二)企业所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债券发行方案应于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述债券发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债券发行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
  
  (一)债券发行的请示;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债券发行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应按规定适时向债券发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及时将是否获核准情况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重大事项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企业监事会应对本企业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指出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市国资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履行好股东职责,规范所投资各级子公司(企业)债券发行行为。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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