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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四)强化国有资本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审核监事会、监事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开 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和委内文字综合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委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批或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承担委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的优化、调整和退出工作;审定、编报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考核评价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订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并开展审计质量监控;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