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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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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和出国审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培养,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
  
  (六)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对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七)企业改革指导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和相关审批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八)综合处(信访处)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联系出资企业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受理、办理、转办、移送本系统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省、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本系统的维护稳定工作。
  
  (九)国有资本预算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开展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管理,并负责对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财产抵押担保、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出资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工作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由市委委托管理的驻长中、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指导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4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监事会主席2名,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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