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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办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4-13
【实施时间】 2009-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增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自觉性
  
  自2008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我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公款出国(境)旅游不仅造成巨大浪费,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制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管理
  
  外事部门要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2009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省外办审核。逾期不报的一律不再审核审批。省外办要按《通知》精神,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律不得放行。
  
  财政部门要切实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贯彻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严格执行2009年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的规定。省直部门要按照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安徽省省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省直部门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凡未列入当年出国(境)计划的,一律不得安排经费预算或报销出国(境)费用。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规定,将本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
  
  旅游、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变相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等行为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坚决治理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旅游渠道非法组织出入境活动的“黑中介”、“黑旅行社”。对从事以上行为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及具体经办人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不良风气。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认真审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强化监督,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实施意见》实行以来仍然顶风违纪的案件。要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级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对明知故犯、变换手法、顶风违纪组织和参与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除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年底前省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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