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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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