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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下级报请、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承担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十一)培训处 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分工,按照《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长府发〔2004〕48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与卫生局按照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长编办〔2005〕65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三)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参与或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联系市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