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下级报请、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承担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十一)培训处
  
  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技术考核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分工,按照《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长府发〔2004〕48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与卫生局按照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长编办〔2005〕65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三)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参与或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联系市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