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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9]219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水泥湿法生产线淘汰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一五”期间引进民主德国生产设备,由我国自行设计、施工建成的新中国第一座大型湿法生产企业-- 大同水泥厂,也是目前全国唯一保存较为完好的大型湿法水泥生产线,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2007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受环保原因的限制,7条湿法生产线有2条已彻底拆除,另外5条生产线于2008年8月已全面停产,并对主要生产部件及配套设施进行了拆除,我市确保该企业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现存的5条湿法生产线的窑体和生产工艺应作为工业遗址进行保护,让历史见证中国水泥行业发展的进程。为此请省政府协调省经信委、省环保局同意将工业遗址保留,作为已淘汰的水泥生产方式的一种予以确认,并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给予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偿。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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