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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9]22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山西省大同药材公司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报告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大同药材公司原属山西省医药集团公司,由于诸多原因,该企业2004年就处于半停业状态,经营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截止2005年5月底,在职职工410人,离退休人员139人,总资产5234万元,总负债5886万元,资产负债率131.89%,累计亏损 1887万元,已形成资不抵债。2006年2月7日大同市企业改革领导组以国企改字〔2006〕3号文件批准该企业破产,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以〔2006〕同民破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山西省大同药材公司破产,目前破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测算,该企业破产费用总计5696.01万元,破产资产预计变现309.16万元,土地预计变现956.23万元,破产费用缺口4430.62万元。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划归地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属国营工业企业国家计划外破产财政补助费用测算办法》(晋企财〔2003〕4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2005〕18次会议纪要精神,对该企业的破产费用缺口部分,经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补助。鉴于目前该企业和我市都无力筹措解决企业职工安置缺口资金,职工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在庆祝国庆60周年的重要时期,该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稳定隐患,企业和政府的压力较大,为使破产企业职工能够早日得到妥善安置,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解决该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资金。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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