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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9]28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调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市、县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管理。
  
  第三条 加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统一管理。从2009年开始,各县(市、区)新验收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入库后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10%到市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使用。市政府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予以补偿。
  
  未完成市政府下达造地计划的县(市、区)按未完成任务数的10%,以每亩3000元计算,补缴耕地开垦费,全额交到市财政,并不予返还。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谁占地、谁复垦,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级政府开垦的占补平衡指标,应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收。
  
  耕地开垦费在用地报批时全额缴入宜春市财政专户。报批土地时,如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由县级政府(含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先行代交,待供地时由县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再向土地使用者收取。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市与县(市、区)按2:8的比例分成,每半年由市财政返还一次到县(市、区)。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占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含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乡(镇)集镇规划区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好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 除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需的工作经费外,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全部用于耕地开垦,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八条 严禁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宜春市以外区域调剂。
  
  第九条 严格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县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和增减台帐,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确保补充耕地及时立项开垦到位。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从12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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