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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2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法规编号】 454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2009)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每券旺季(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由60元提高为78元,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40元提高为50元。
  
  二、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 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二)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三)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其优惠幅度不超过门票价格的20%。
  
  三、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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