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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09]38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9
【实施时间】 2009-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清理整顿不按工作流程进行拖拉机登记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行为。
  
  7.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违规载货、载人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10月起至12月底,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日-10月31日)
  
  1.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工作规范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掌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要求和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提高广大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板报、公告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农民机手的思想认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3.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交警支(大)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步骤及各阶段的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各区县(自治县)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1日-11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排查清理,摸清情况,查出原因,提出对策,边排查边整改。对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拖拉机牌证,要限期收回牌证;对于为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发证、给不具备驾驶人申领资格发证的,要依法撤销驾驶证。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统计,填写违规登记拖拉机统计表(见附件1)和违规办理驾驶证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汇总上报,并做好相关档案的清理完善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11月20日-12月10日)
  
  由市农委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照专项治理目标和重点,检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整治方案、材料报送、规范化建设等情况以及整治措施和整治效果。发现违规、违纪、整改不落实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四)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县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目标和措施进行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修改相关依据和标准,建立健全登记申领工作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交警支(大)队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协助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开展好每一个步骤的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彻底、见成效。
  
  (二)积极协调,通力合作。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整治工作。要建立与兄弟省、市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查处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遏止跨行政区域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现象。
  
  (三)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交警支(大)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过激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要注意保护农民机手的利益,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令行禁止,违规必究。对于顶风违法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仅要查处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对再发生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单位,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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