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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字[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10-30
【实施时间】 2009-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市发改委:
  
  《关于调整萍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萍发改收费字〔2009〕491号)收悉。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方案为: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48元/立方米;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78元/立方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企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用水每户每月减免6m3污水处理费。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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