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原有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同时取消给予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的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城区(含各开发区)由现行的26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0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5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市财政按20元/人/月直接补助县区。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