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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9-09-03
【实施时间】 2009-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来访接待的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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