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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高法〔2009〕175号)实施近半年来,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认定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标准随意、审批把关不严;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格式;有的落实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不到位;有的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法院未能严格落实豫高法〔2009〕175号文件,另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提供更加科学、坚实的制度保障,特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九日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法院网络办应增设翻页、跳页功能、检索功能,方便网民查询检索上网裁判文书。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 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