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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法院,市院各部门: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院党组就贯彻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院、各部门要组织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公正与效率的根本要求出发,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严肃追究。市院承担评查、检查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认定错案的原则、评查程序。一旦认定为错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既要防止处理时心慈手软,又要防止简单生硬。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干警,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思想工作,既要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又要让被追究责任人员能够心悦诚服接受处理。 四、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从被认定的错案中研究探讨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发挥预警作用,从而达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 以上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8 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38 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案件质量标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查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主观故意造成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五)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从重处罚原则; (六)多次办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第三条 严重错案和一般错案的区分。有下列情形属严重错案: (一)因主观故意所致错案; (二)虽非主观故意所致错案,但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三)《案件质量标准》中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所规定的错案,属一般错案。 第四条 主观故意所致错案的认定标准: (一)故意错误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故意遗漏案件主要事实,造成错误裁判的; (二)在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误裁判的; (四)私自制作或者擅自签发诉讼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二章 错案评查 第五条 错案的发现途径: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五)通过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发现的案件; (六)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七)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八)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九)通过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发现的案件; (十)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六条 错案的评查和发现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院长交办的案件。 (二)各相关业务庭负责评查本院对各县区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监庭负责评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四)执行局负责评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五)赔偿办负责评查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六)立案二庭负责评查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案件(进入本院再审程序的除外)。 (七)办公室负责评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除外)。 (八)监察室负责评查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的案件。 (九)立案一庭负责评查管辖错误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