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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方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各级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执行机构首先根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材料和结果报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对执行机构提供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收集、统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组织做好有关测评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小组召开会议,对执行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及有关考核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复评意见,写出考核报告提交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 (四)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最后审定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成立执行人员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局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执行人员进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进行书面总结并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材料和结果报考核小组。 (二)召开执行局或内设机构会议,进行个人述职。 (三)考核小组结合个人总结,对自查自评情况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评分意见。 (四)考核小组将考评情况和评分意见报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各级法院执行局在年初要确定每个办案人员的年度和半年度的结案指标;考核小组对办案人员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半年考核得分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执行局每季度对执行人员完成办案指标情况进行排名,报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全院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法院执行局及其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计分标准按省法院制定的《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级法院应制定本院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计分标准。 四、 执行人员绩效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档案,记载执行人员考核的有关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执行人员绩效考核档案,应作为执行人员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