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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9年11月13日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府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府城保护内容包括: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建筑色彩等。
  
  府城保护应当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方式。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南华门历史文化街区、东三道巷历史文化街区、明太原县城历史文化街区、矿机苏式住宅历史文化街区、太重苏联专家楼历史文化街区等。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原则,应当保持其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文庙-文瀛湖历史文化风貌区、督军府-钟楼街历史文化风貌区、迎泽大街历史文化风貌区、城西水系历史文化风貌区、小东门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等。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包括:太原古县城关帝庙、市政府南北办公楼、原晋绥铁路银行大楼、迎泽宾馆西楼、工人文化宫、山西大学主楼、太原火车站、太重一金工二金工厂房、太重苏联专家住宅楼等建(构)筑物。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三)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 (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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