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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次年一月上旬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不按时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报送的报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完成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与奖惩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考结果为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市或区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中央驻津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