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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劳支[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4-10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实践发展观,树立新形象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省内第一、国内领先”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杭州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为创建一流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进一步树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新形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增强监察人员的光荣感、荣誉感,展现更优的面貌、更好的服务,现就树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新形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监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标识(没有臂章的,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并保持风纪严整、仪容端整、着装齐整、服装干净整洁。
  
  2、监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持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项链等首饰)。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长发、大鬓角,不得染彩发、戴戒指;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彩指甲、彩发。
  
  3、工作时间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各个季节的制服套装不得混穿,工作服与便服不得混穿,长袖衬衣应扎在裤腰内;冬、春、秋季毛衣必须是冷色、鸡心领,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穿着外衣(西服)时,扣好衣扣,系正领带(深色)。
  
  4、工作时间应穿皮鞋(含皮凉鞋)。女同志鞋跟高度不超过4厘米,男同志鞋跟高度不超过3厘米,不得穿拖鞋。
  
  5、工作场所注意环境优美,物品放置整洁有序。
  
  6、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7、禁止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卡、礼品、有价证券,禁止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用品或从事其他有碍公务、有损形象的事宜。
  
  8、坚持文明执法,注意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9、监察人员没有更衣场地,上下班或非因公外出着工作服的(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标识),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用自身载体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形象并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0、每个中队监察人员要在辖区内以重点企业为基础,以劳资人员和劳动者为对象,建立起“服务联系”网络,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化解矛盾,做好“劳动关系和谐员”形象。“服务联系”网络企业一般不少于50户。
  
  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中队要把树立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新形象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监察执法队伍,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促检查。支队将此项工作列入2009年重点工程,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在年度考核中酌情减发单位或当事人奖金,并在年度对大队、中队考核中酌情减分。大队、中队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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