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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颁布时间】 2009-09-15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同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或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井盖产权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井盖产权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井盖行政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县(区)城镇的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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