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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09]24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方式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巡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的沟通,共同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检查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秋粮收购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期间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上报。我局将对各地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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