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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函水[2009]19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GHS工作思路与具体计划的函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督总局、国防科工局、民航局办公厅(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国际烟花协会,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在我国的贯彻执行工作,根据今年4月28日我部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推动GHS工作协商会议精神,拟定近期GHS工作思路及具体计划如下,提供各相关部门、单位参考。
  
  一、工作思路
  
  (一)为加快GHS在我国的贯彻执行工作,积极推动成立全国性的GHS工作协调机构。GHS工作协调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交流各部门、各行业有关GHS工作情况;二是按GHS要求提出建议,推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与国际接轨;三是推动在重点领域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以及生产领域率先贯彻执行GHS;四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订全国实施GHS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各部门和行业有关GHS的能力建设和贯彻执行工作。GHS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应包括化学品生产、运输、消费、环保、卫生等管理的有关部委和全国性重要行业协会。
  
  (二)GHS工作协调机构组建之前,提倡由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发挥体制优势和利用自身资源,自主开展与GHS相关的制度创新、法规清理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和媒体的作用,加强GHS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加强GHS教材的编印和师资的培养使用,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以及检验、检测手段。
  
  (四)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和承办联合国有关GHS的会议和活动,推进我国实施GHS工作与国际接轨。
  
  (五)为便于工作开展与协调以及做好GHS的宣传贯彻工作,我部拟发起建立GHS联络员制度和GHS中国网站。
  
  二、具体计划
  
  具体计划详见附件2。附件2所列经费预算仅为粗估数。预算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有关组织资助等。
  
  附件:1.推动GHS工作协商会议纪要
  
  2.工作计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推动GHS工作协商会议纪要
  
  为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在我国的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4月28日在北京牵头召开推动GHS工作协商会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防科工局等有关部委和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民航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全国性社团组织以及国际烟花协会、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交通运输部代表首先通报了联合国第16次GHS专家小组委员会会议情况,介绍了一些国家推行GHS的主要做法。为帮助大家加深对GHS的了解,交通运输部代表还简要讲解了GHS的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GHS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协会的代表谈了对GHS的认识以及在GHS贯彻执行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建议。与会代表高度评价交通运输部在推进GHS工作协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负责精神。
  
  会议认为,自2006年特别是去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联合国培训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在北京召开GHS宣传贯彻和能力建设研讨会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协会围绕GHS做了大量工作,但与目前全球加快推行GHS、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加快推进GHS在我国的贯彻执行工作。会议就建立我国GHS工作协调机制、建立GHS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GHS培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建设中国GHS网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为推动GHS在我国的贯彻执行工作,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GHS协作组或GHS工作协调委员会。GHS工作协调主要内容有三部分:一是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交流各部门、各行业有关GHS工作情况;二是法律法规协调,按GHS要求尽快与国际接轨;三是推动在重点领域特别是危险货物生产和运输领域率先贯彻执行GHS。GHS协作组或GHS工作协调委员会建议由各有关部委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组成,并委托牵头单位上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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