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调整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账户等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对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账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新账户启用事项
  
  自2009年12月21日(含)起,启用新账户用于接收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2009年12月21日(含)后交存无船承运保证金的,应将款项交存至本公告列明的新账户。原“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于2009年12月21日关闭。
  
  新账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账号:05810393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
  
  二、 原账户保证金转存事项
  
  已交存于原“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存至新账户,存款种类和存期不变。
  
  三、 新账户保证金交存人及存期事项
  
  (一)保证金应由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交存,不受理第三方代为交存(总公司为其所属分支机构代交保证金的除外)。
  
  (二)2009年12月21日起,除非申请人在保证金交纳银行凭证进行特别备注“活期存款”,保证金将自动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处理,新账户将不再受理两年定期存款形式交存保证金。
  
  原以两年定期存款形式交纳的保证金到期后,将根据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申请,调整为一年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我部咨询电话:010-65292655,65292650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