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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9
【实施时间】 2009-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文物保护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行政执法是《文物保护法》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推进文物系统依法行政、促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文物行政部门120多项执行法律的职责,其中行政处罚职责30余项,明确规定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
  
  当前,大规模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凸现,法人违法、破坏损毁文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文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文物行政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同时,一些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尚不健全,执法人员短缺,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主体不明晰、执法责任不落实等现象,使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积极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的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文化、文物部行政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
  
  三、《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7号)要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整合组建,不包括现有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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