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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建[2009]85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
  
  补贴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加工国产大豆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下同)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和加工能力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中央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东北地区纳入补贴范围的大豆压榨企业(包括国有或民营大豆压榨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省级人民政府选择确定的大豆压榨企业须为当地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年5万吨以上的大豆压榨处理能力;具体企业名单由东北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东北地区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收购的大豆,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收储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负责审核确定。
  
  (三)纳入此次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同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任务。
  
  (四)享受补贴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压榨处理能力等情况,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不低于1.87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大豆,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4.收购的大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
  
  5.申领补贴的大豆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并已向社会公布的大豆压榨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按不低于1.87元/斤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4.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承储企业需具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大豆轮换任务。
  
  (七)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收购的大豆,中央财政按每斤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定额补贴后,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的豆油及其副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业将收购的大豆直接进行销售。
  
  2.压榨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豆油的大豆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大豆或进口大豆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大豆、豆油、豆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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